勞保新、舊制度比較
徐卿廉表示,自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生效時起,以此時間為界線區隔,此之前屬於退休舊制,在之後的退休年資屬於新制。比較起來新制較為單純,雇主只要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勞工權益有絕對之保障。
然而,退休舊制則依循《勞退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規定,勞退準備金由適用勞基法的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提撥率則由雇主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擬定。
徐卿廉進一步指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如有違反,地方主管機關可依規定按月連續處罰。
徐卿廉建議:積欠工資墊償制度擴大適用於勞退舊制
然而,勞退舊制勞工必須符合退休資格,始能有權主張退休金,對雇主而言是不確定之負債,對勞工而言是一種期待之利益,以致難以明確精算應有之提撥率,因此,實務上地方主管機關只能低度地要求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2%範圍內按月提撥。
徐卿廉認為,與其在是否足額提撥上檢視雇主專戶額度,或不斷提高罰鍰上限,不如將現行勞基法積欠工資墊償制度,擴大適用範圍及於勞退舊制。修法上可將兩項制度合併為積欠工資及勞退舊制墊償制度,當事業單位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所積欠勞工的工資或勞退舊制部份,經勞工向雇主請求而不能獲得清償時,可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或舊制退休金墊償,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即可將積欠的工資或舊制退休金代墊給勞工,勞保局再向雇主請求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墊償基金。站在保護勞工之立場,由政府先行代墊給勞工,再由政府行使代位權,轉向雇主追討,勞工權益的保障才能真正落實,社會亦可避免動盪不安。
退休是另一種幸福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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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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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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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07-08LB) |
人資進修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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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8 |
台北 |
勞基法-人資主管基礎入門【上集】 |
人資進修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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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2 |
台北 |
勞基法-人資主管基礎入門【下集】 |
人資進修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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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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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進修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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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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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03-12L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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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屆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04-16L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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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精修班(03-02CTL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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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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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進修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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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1 |
台中 |
人資進修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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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8 |
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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